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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亲爱的弗洛伊德 作者:玖月晞-第87章

小说: 亲爱的弗洛伊德 作者:玖月晞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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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庭纪律,淮如连带着杨姿都被警告。
接下来杨姿盘问安瑶,没有挖出任何漏洞,因为安瑶说的全是真话,她抓不到纰漏,反而给人留下安瑶诚实的印象。
安瑶和淮如形成鲜明对比,杨姿隐隐觉得不安了。
庭审进入到后程,她终于冒险提出:杀死林警官的是许莫,淮如杀死的是一个必然会死的人。
为此,她请来了警局的法医:
“请问,林涵警官的直接死因是什么?”
“挖去心脏,和剧痛。”林涵是活活痛死的。
法庭里鸦雀无声,甄意坐在律师席上,眼泪差点出来。
杨姿却很淡定,问:“请问许莫的子弹打在哪里?”
“脾脏和胃部。”
“打到动脉了吗?”
“是。”
“所以造成大出血?”
“是。”
杨姿势在必得地弯一下唇角,问:“法医赶到现场的时,林涵死亡多久了?”
“近两个小时。”
杨姿提高音量:“如果我的当事人没有杀他,以他脾脏和胃部大动脉受的伤,他能够撑上两个小时吗?”
法医沉吟片刻,最终答:“不能。”
“所以不管我的当事人有没有杀他,他都必死无疑。”杨姿已迅速调整,努力为淮如减刑。
“反对!”甄意立即起身,思路异常的清晰,“辩护人忽略了林涵警官必死的一个关键条件:在没有救助的情况下!”她沉声道:“如果得到救助,他很可能不会死。”
杨姿道:“在当时的情况下,没人能给林涵救助!”
“人质里有一位医生!”
“可绑匪不会让她救助。”
“绑匪后来出现过一个举动,他让安医生给另一名受伤人质救助,这说明一切都有转圜的可能。”
“出现转圜是因为有专业的心理医生出现。”
甄意冷笑:“但这也就证明,许莫并非不通人情的凶残。”
“你。。。。。。”杨姿再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她咬咬牙,说:“林警官重伤不治,我的当事人即使判断失误,也是出于两者相较取最轻的牺牲。这是合理的选择。”
“不,就是谋杀。”甄意眼中闪过冷光,“刚才法医也说了,林警官的直接死亡原因是挖去心脏。淮如难逃罪责。
且将死之人并非死人,等同于活人;而杀死将死之人,罪行等同于谋杀!”
杨姿争锋相对:“即使无法免责,罪责也轻。”
“肃静!”法官猛敲法槌。
一片紧张。
这样律师间直接争辩的情况,庭上并不多见。
庭审到了最后,甄意最后一次盘问淮如,这次,她问了一个比较奇怪的点:
“你之前说,你不认识绑匪?”
“是。”
“好,请描述一下林警官被绑的情景。”
淮如已经怕了她了,非常紧张,想不明白她思维怎么如此跳脱,只能如实道:“许莫把昏迷的警官带回来,把警官绑起来,给他清理。”
“他把林警官绑起来的时候,你在哪里?”
“柜子的背面。被绑着。”
“你有没有试图为林警官求情?”
“……没有。”
“因为隔着帘子,所以你在干什么,安医生其实看不到。”
这个问题实在微妙,可淮如不得不承认:“……是。”
“那你有没有帮助许莫绑林警官?”
“……”
杨姿:“反对。”
法官:“请陈述必要性。”
甄意大声道:“法医证明,林警官昏迷。昏迷状态下,许莫一个人怎么把高大的林警官绑上去?
而如果林警官不是昏迷状态,他会反抗。但法医鉴定,他身上并没有多余的伤。淮如,你帮许莫了,但你没向警察提过这个情节。你为什么隐瞒?”
接二连三,陪审团的眼神开始复杂起来了。
淮如大汗淋漓:“我……是他胁迫我的。”
“具体点!”
“他扶着林警官,让我用绳子和胶带绑他。”
“他是怎么命令你的?”
淮如很谨慎,顾忌着安瑶,说:“手势。他没说话,用手势。”
没想,甄意来了句:“你能演示一下吗?”
她照做,拿法警演示,指指脖子,腰部,大腿,脚踝,最后是手。
甄意看完了:“请重复一遍。”
淮如思索半刻,按相同的顺序指了一遍。
甄意问:“确定?”
淮如知道肯定不对,她肯定有目的,却偏偏猜不出她的重点,简直要疯了,硬着头皮:“对。”
“然后?”
“我的手全程被胶带绑着,脚只能勉强挪动,他把我重新绑去铁柜后面。”
大家都不知她问这些问题的用意何在,直到甄意淡淡说:“你没有指头部。林警官嘴上的胶带是你潜意识自主蒙上去的。不是许莫指示。”
淮如一怔,杨姿立刻大声:“反对!”
可甄意全然不顾,声音比她更大,
“许莫根本没理由只捂住林涵一个人的嘴!为什么林警官被捂住嘴?”甄意厉声斥她,眼睛都红了,“因为他看出了你是共犯!!”
这一刻,
她陡然想起林涵死前盯着淮如的那个惊愕而不甘的眼神,那句没说完的“甄意,她……”
她眼里蓄满泪水,咬牙切齿:“是你现场透露林涵是警察,我是记者,是你在给许莫报信!”
杨姿再度反驳:“反对!”
可甄意完全不把她放在眼里,拿起桌上的证据,语速飞快:
“你说你生活贫困,说你不认识许莫,可你和你弟弟在花旗银行的联名账户里有上百万英镑。过去的四年里,许莫往这个账户打了数十次钱。你还敢说你们不认识?”
淮如早有准备,强作镇定道:“那是许莫为我弟弟捐助的公益款项,我们并不知道捐助人是谁,所以我不认识他。”
其实一开始控方提供这项证据时,杨姿就想过让淮如承认和许莫认识,或谎称是男女朋友;可淮如心里有鬼,非要用自己想出来的理由,坚称不认识。
而甄意太聪明,之前一直不提这个证据,直到给所有人营造了淮如不诚实的印象后,才陡然提出。
到了此刻,她这样的说辞结合之前的一系列漏洞,太不可信了。
淮如毫无还手之力,可甄意的审问势如破竹,还没结束:
“淮如,你是怎么从地下室逃脱的?你口供说你挣脱了绳子和胶带。这是现场发现的胶带,上面沾了你的皮屑和指纹。看看胶带的断口!”
法庭投影仪上出现影像,
“胶带根本没有拉扯和挣扎的痕迹,而是非常整齐的刀切口。你不是自行挣脱的,是许莫放你下来的。你们根本就是同伙!”
杨姿愕然,她也看到了控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可她根本没注意这个细节,也没想到胶带的切口会有遗漏。
淮如则惊怔如石化,张口结舌,她分明收走了胶带,难道黑暗中遗漏了一条?
果然,甄意什么都不会放过,更缜密的来了:
“除了这条胶带,其余绑你的胶带全都不在现场,被你带走了!据你自己描述,你惊恐万分,请问你哪里来的心思去回收胶带?!”
她把证物袋摔在桌上,啪的一声响,现场死寂,只有她是主宰。
她再次拿起一个本子:
“这是林警官的日记。”
杨姿濒临崩溃:“这项证物并不在证物单上,我反对!”
“这是林涵的妻子凌晨发现刚刚才拿来的,你给我闭嘴!”
甄意一声斥骂吗,叫杨姿瞠目结舌面红耳赤,她从未受过如此大的羞辱,而甄意不再看她,直接快步走到淮如面前,疾言厉色:
“他去医院调查许茜死亡案那天,看到许茜的器官捐赠书,受益者是你弟弟淮生。他怀疑你利用许茜的生活习惯和性格杀死她,但没证据。那时他看到另一个病人徐俏的器官捐赠书受益人还是你弟弟。
后来他在医院查到,你给徐俏配过骨髓,和她的配型一致,可你隐瞒下来,一直没救徐俏,最终导致徐俏恶化死亡。她的肾捐给了你弟弟。
你知道林警官调查过,主动找他,想收买他,让他不要把你对徐俏见死不救的事情说给淮生知道,淮生太爱徐俏,他会拒绝换肾,会恨你。
林警官根本没有想把真相说出去,也没想干扰你弟弟换肾,他还劝你以后不要再做错事。
这样的人。。。。。。”
甄意张了张口,眼泪下来了。
她举着那个字迹清朗的日记本,止不住颤抖,泪水一颗颗下砸,狠烈地,一字字哽咽:
“这样的警察,你一开始说不认识他,后来承认;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暴露他的身份,让许莫对他开枪;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杀他,他的心活生生地挖下来!你根本从头到尾在撒谎!”
法庭上寂静得仿佛空旷的原野,只有甄意字字泣血悲凉极伤的声音在回荡。
只有旁听席上林涵的妻子轻轻抽泣,催人心肝。
陪审团里有人落泪了。
淮如几乎疯狂,晃着证人席,大骂:“你们栽赃!是律政司的人栽赃我,陷害我!我没有。”
甄意的情绪已然收不住,狠狠抓起桌子上的一摞资料,劈头盖脸往淮如头上砸。
全场震惊。
这种相当于当众打脸的行为,从未在法庭上出现过。
甄意声音在颤,凶狠到几乎嘶哑:
“这是医院的骨髓配型记录,这是花旗银行的资金证明汇款记录,这是林涵的十几篇日记,
是!
林涵写日记的时候会提前预知到,他会被你这个畜生挖了心,然后让他的日记出来作证!!!”
白花花的纸张砸在淮如头上,漫天飞舞。她头发散乱,呆若木鸡,颓然倒在证人席上,深知已无力回天。
杨姿的肩膀也垮塌下去,没了生气。
法庭上寂静如深夜,近百人的现场,没有一丝动静。
有人含泪,有人沉默。
法官静默良久,缓缓道:“控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行为举止。”连这一句话,似乎都透了无尽的悲凉。
安静。
其实,这时,没有人会怪她。
甄意一身黑色的西装,看上去那样纤细瘦弱,背脊却非常笔直,白皙的脸颊抬起来,高昂着头,脸上全是泪水,极力稳着声音,一字一句地,掷地有声地,宣告:
“最后一项证据,控方未提前告知辩护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自行聘请笔迹专家鉴定,有权质疑证据,有权申请二次开庭。
控方保留对当事人所聘请笔迹专家的审查权。
。。。。。。
控方认为,被告人淮如,在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将警察林涵杀死,并意图伪装成受胁迫杀人。犯罪事实明确,人证物证确凿,根据《杀人罪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被告怀有恶意,意图杀人,结果杀死该人,’犯,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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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要说:说一下甄意能不能当控方律师的事吧,我们先看大陆对回避原则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当事人仅指淮如和林涵,所以甄意的情况不符合1;2;4。再看第3条里的证人,由于控方没有让甄意担任证人,所以她也不符合。说起证人,我们来说一下必须作证这一点。其实不是这样。英美法系里的控方律师和辩护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证人。如果他们觉得证人对自己有利但也会被对方抓住弱点,他们通常就会权衡,觉得不利的多,就不要这个证人了。即使是犯案的当事人,他也可以坐在庭上行驶沉默权一句话不说,甚至还可以不出庭。连当事人都可以,更何况证人。所以要求谁是证人谁就必须作证这种事,其实不符合事实。至少不符合英美法系。
所以关于她是证人就怎么怎么样,基本可以排除。
至于控方律师的身份,
回避原则最常用的,主要适用的,还是法官和陪审员,因为他们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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