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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规训与惩罚-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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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民众非法活动有三种扩散形式(数量的扩展除外,因为这是有争议的、难以统计的):它们进入一般的政治视野;它们明显地与社会斗争结合;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违法行为相互沟通。这些过程也许还没有达到最充分的发展程度。它们在19世纪初确实没有发展成兼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大规模非法运动。但是,尽管它们才崭露头角,并且还很分散,它们已十分引人注目,加强了对待民众的“大恐惧”——即把民众整体视为犯罪和叛乱因素,成为关于一个野蛮、无道德和无法无天的阶级的神话的根据——那种神话从拿破仑帝国到七月王朝一直素绕着立法者、慈善家和深入工人阶级生活的调查者的话语。这些过程可以从一系列断言中揭示出来。这些断言是在18世纪的刑法理论中根本看不到的,如犯罪并非是由利益或情欲铭写在所有人心中的一种潜在可能性,它几乎完全是某个社会阶级的所作所为;罪犯原来是在各社会阶级中都可以见到的,现在“几乎完全出自社会秩序的底层”(te,49);“十分之九的凶手、窃贼和懒惰者出自我们所谓的社会底层”(I。auvergne,ssv);不是犯罪使人与社会疏离,相反,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者是社会中的异己者,他属于塔尔热(Target)所说的“劣等人种”,属于“因困苦而堕落、恶习难改的阶级”(Bure,391);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以为法律是代表一切人的,是为一切入而制定的,那就太虚伪或过于天真了;相反,应该明智地承认,法律是为少数人制定的,是用于对其他人施加压力的,原则上它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但它主要是针对人数最多而又最不开化的阶级;与政治性法律和民法不同,刑法的应用并不平等地对待每个人(ROSSi,I,32);在法庭上并不是社会整体来审判某一个社会成员,而是一个关心秩序的社会阶层审判另一个致力于动乱的社会阶层:“让我们巡视一下审判、监禁或行刑的场所。……

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一件令你触目惊心的事情。无论在哪里,你都会看到两个泾渭分明的阶级,一个总是坐在原告和法官的席位上,另一个总是坐在被告的长凳上”,其原因被解释为,后者缺乏生计和教养,不知道“如何维持住合法的正直人格”(I-"oas,11,82);因此,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语言在这方面是不够用的;若想确实有效的话,它必须是一个阶级说给另一个阶级的话语,因为这两个阶级既没有共同的观念,甚至也没有共同的词句:“我们怎么能用我们的语言使那些人了解我们的意思呢?我们的语言矫揉造作,傲慢无礼,充满了繁文缛节。而那些人从来只听到过集市上、酒馆中的粗野、贫乏、不规范但却生动、直率、形象的方言土语。…如果我们要制定能够有效地影响那些缺乏教养、难以抵御犯罪诱惑的人的法律,我们应该使用什么语言、什么方法呢?”(ROSSi,l,33)。法律和司法都毫不犹豫地宣布它们必须具有阶级倾向。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监狱表面上“失败了”,但实际上没有偏离它的目标。相反,它能达到目标,因为它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兴起,它能够把这种形式分离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后者组成一种相对封闭的但又能被渗透的环境。监狱有助于确立一种公开的非法状态。这种状态在某种层次上是不可简约的,具有秘密的使用价值。它既固执,又驯顺。监狱能分离、勾画和产生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种形式严格地说就是过失犯罪。人们不应把过失犯罪视为最强烈、最有害的非法活动,认为由于它所体现的危害,刑罚机构必须竭力通过监禁来消除它。相反,它是刑罚(和刑事拘留)的一个效应。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区分、安排和监督各种非法活动。毫无疑问,过失犯罪是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它也确实植根于非法活动。但是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总之,虽然在司法b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是对立的,但在战略上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是对立的。

对于监狱没有消灭犯罪这一观察结论,人们或许应该用下述假设来取而代之,即监狱极其成功地制造出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的、有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属于边缘、实际上受到中心监督的环境中制造出过失犯这种病态对象。在围绕着法律与非法活动进行的斗争中,监狱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确定了一种“过失犯罪”。我们已经看到,监狱体制是如何用“过失犯”取代罪犯,而且还给司法实践覆盖了一个完整的潜在知识领域。现在这种把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知识对象的过程包含着能够分解非法活动、从中分离出过失犯罪的政治运作。监狱就是这两种机制的结合物。它能使这二者不断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揭示出犯罪行为背后的过失性质,在各种非法活动的运动中确定过失犯罪。监狱是十分成功的,因此在一个半世纪的“失败”之后它依然存在,并产生着同样的结果,因而人们极不愿意废除它。

拘留的刑罚似乎制造了一种封闭的、孤立的和有用的非法活动,它本身无疑也因此得以长存。过失犯罪的循环似乎并非是监狱在进行惩罚时未能成功地进行改造工作的副产品。毋宁说它是一种刑罚的直接后果。这种刑罚为了控制非法活动似乎要用某种“惩罚一再生产”机制来确立某种非法活动,监禁则是其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监狱本来是用于制止过失犯罪的,那么为什么需要让监狱来参与制造一种过失犯罪呢?

过失犯罪构成了某种类似封闭的非法活动的东西。确立某种过失犯罪实际上有一系列的好处。首先,能够(通过给人定位、渗透进这个群体、组织相互间的告密)监督它。一种能随时监视的较小的封闭群体取代了那种混饨密集的民众群体(他们偶尔从事非法活动,而这些非法活动总是有可能扩散)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团伙(他们在流动中扩大,从失业者、乞丐、各种“坏人”中得到补充;这些人占的比例有时很高,如在18世纪末,形成了可怕的抢劫和暴动力量)。其次,能够把这种自我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过失犯的存在是靠着当局对社会边缘进行控制的压力维持的,他们在生存线上挣扎,缺乏与能够维持生存的居民的联系(相反的情况,如走私者或某些强盗——见Hob。bawn),因此必然沦入某种局部性犯罪,而这种犯罪不足以唤起民众的支持,在政治上危害不大,在经济上微不足道。这样一种被集中的、受到监督的和被解除武装的非法活动就可以被直接利用了。它可以被用来对付其它非法活动。它脱离它们,转向自己的内在结构,致力于一种往往使贫困阶级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陷于警方的天罗地网,面临长期徒刑,然后则是一种不断“专一化”的生活——过失犯罪。这个异化的、危险的而且往往敌对的世界排挤了日常非法活动则小偷小摸、轻微的暴力行为、日常的违法行为),至少是使之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它阻止了它们向更宽广、更明显的方面发展。这种情况就好像是,过去曾期望断头台场面所产生的做戒效果,现在不是力求从严峻的惩罚手段中,而是从过失犯罪本身有形的、带烙印的存在中获得:在使自身区别于其它民众非法活动时,过失犯罪也就使它们受到遏制。

但是,过失犯罪还有其它的直接用途。人们会想到殖民的例子。但这不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复辟时期,众议院或主教会议曾几次要求放逐罪犯,但这实际上是为了减轻整个拘留机构的财政负担。尽管在七月王朝时期制定了一些将过失犯、目无纪律的士兵、妓女和孤儿送往阿尔及利亚的方案,但是1854年的法令正式地把那个殖民地排除在海外流放殖民地之外。尽管规定了犯人服刑结束后再以同样的年限留在服刑的殖民地(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在那里度过余生),但是实际上流放到圭亚那(Guiana)和后来的新喀里多尼亚(NewCaledonia)并没有真正的经济意义。(14实际上,过失犯罪作为一种既孤立又可操纵的处境,对它的利用首先出现在合法状态的边缘。也就是说,在19世纪也确立了一种更低级的非法状态。这种非法状态作为过失犯罪的结构及其所暗含的全面监视,提供了一个实现驯顺状态的保证。过失犯罪这个被控制的非法状态是统治集团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这方面很能说明问题的就是19世纪娼妓网的建立{1sj:警方一再地对妓女进行健康检查,妓女周期性地被捕入狱,大规模地组建妓院(maisonscloses),色情业中实行严格的等级体制,卖淫还受到有前科的告密者的控制,所有这些都使得有可能通过一系列中介从一种淫乐中开发或发现巨大的利润。因为呼声日益高涨的日常道德教化迫使这种淫乐转为半秘密状态,因此也使之变得昂贵。在确定淫乐价格、从被压抑的性活动中创造利润和收集这种利润时,过失犯群体是与自私的清教要求处于一种共谋关系中,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的不正当的财务代理人。(16’非法武器交易,禁酒国家中的非法出售烈酒,以及最近的毒品交易,都显示了这种“有用的过失犯罪”的相似功用:一项法律禁令就能在自身周围创造出一个人们设法加以监督的非法活动领域;人们同时通过一些非法分子从中获取一种不正当的利润。这些非法分子能够通过在过失犯罪中的组合而受到操纵。这种组合是管理和利用非法活动的一个手段。

它也是权力运作周围的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政治上把过失犯当作情报员(告密者)和进行蛊惑的内好的做法早在19世纪之前就存在。门7j但是,在大革命之后,这种方法用于完全不同的方面:打入政党或工人协会,雇用暴徒来对付罢工和暴动,组织一批准警察——与警方直接合作,必要时可以转变为一支与警察相似的军队。这一整套超越法律的权力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过失犯所组成的后备劳动大军加以保障的。后者是国家可以支配的一支秘密警察力量和备用军队。似乎可以说,在法国,这种活动在1848年革命与路易·拿破仑篡权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Marx,《路易·波克巴的雾月十八日》,63一65)。因此,由以监狱为中心的刑罚制度所牢固确定的过失犯罪,是实现统治阶级不正当的利润与权力流通的一种非法状态的转移和调用。

如果没有警察监督方面的发展,有系统地安排一种孤立的,困于过失犯罪的非法活动是不可能的。对于居民的普遍监视,“无声的、神秘的、不易察觉的防范,……政府正是这样无时无刻不睁着眼睛、不分轩轻地盯着所有的公民,但又不用任何强制手段来迫使他们就范。……这是无须写入法律的”(Bonnevlle,1847,397一399)。按照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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