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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让管理脱下洋装-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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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欧美人有欧美人的认识,于是就出了各家的“理”,而且大家都认为自己的是真理。在儒家的学说中,“理”是在宋朝经过理学家的充分发挥后,才逐渐成为儒家的一个最高目的。儒家讲“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终极意义就是达到明理至理的境地。实际上也就是在不断地追寻着对“道”的认识。三国时王弼首先提出“理”字,他说:“物无妄然,必有其理。”   
和道家一样,儒家认为“理”是一种最高的精神实体和永恒存在,先验的,不同于西方的上帝。儒学家承认“理”的客观存在,万物一理,是对“理”的最好评价。既然一切事物都有其所以然,我们就得了解它并遵循它,否则别人会骂你:不讲理!不讲理者必遭天谴,所谓天理难容。因为“理”太大了,可以替天,谁都怕遭到报应。  
第35节:管理篇(9) 
因此,“理”和“情”、“法”一样,都是有了人类以后才有的,是人类根据自己的认识水平对大自然以及各种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作的解释。严格来说,讲理就是遵循自然规律,大自然的春夏秋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道”,你把它表述出来就是“理”,谁也不能改变它,违背它;小到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程序,也是“理”,因为这个程序是客观存在的,谁违背了它就得出事故。   
当然,“道”也有大小之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所以“理”也必有大小、公私之分。“理”之大、之公,放之世界而皆准;“理”之小、之私,安于家族、地域才有效。大理含小理,小理不背大理,这就是真正的“理”、真正的公。   
2。“理”与“情”的关系   
将管理简化为:“法”、“理”与“情”。这种说法对于普及管理知识确有一定的作用。因为人们常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是:这事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或者说,既要合理又要合情。同时又有人说了在中国是情在先,法在后,是情大于法,中国从来就没有法治的传统。在这些人看来,中国的管理从来就是以徇私情为主的,而西方是法大于情,所以人家才真正懂规矩。果真如此吗?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咱们还是理一理“法”、“理”、“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首先,这三样都是在有了人之后才出现的,也就是说只有“道”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理”是人们对这种规律的认识;“情”是世界上有了人之后,人与人之间产生的感情;而“法”是人们依据“理”与“情”制定出来的约束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的标准。   
按易经的观点,世界上有男女是自然,男女生情结为夫妇,这样就有了夫妇之间的感情以及约束双方的人伦道德及法律关系;然后父生子,子生孙,是自然规律,是自然繁衍之理;然后又产生了长幼有序的家庭关系。因此,人之繁衍的“理”在先,父、子、孙之“情”在后。毋庸置疑,这表明,在人类出现之后的“法”、“理”、“情”首先是遵循自然规律的“理”在先,然后才有了夫妻之情、父子之情、兄弟之情、朋友之情、同事之情,当然这个“情”里既有一般的感情,也有爱情、亲情,还有仇情。总之是先有了自然之“理”后,才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情”。   
一句话,自然规律于先,人于后;自然为大,人为小。这与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有很大的区别。自然之理先于自然之情,自然之理胜于自然之情,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大的理。   
显然,有“理”才有“情”!“情”下讲“理”,是先讲小后讲大,是先个人后集体,是先家庭后国家(社会),是散沙行为的思想根源,是私情,是虚情,是假情。
第36节:管理篇(10) 
因此,讲“情”是在尊重“理”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国家、集体、家族,还是个人,常常是“理”先于“情”的。“理”先于“情”而获得繁荣、安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同样,“情”先于“理”而让我们跌入深渊、吃尽苦头、受尽磨难的,也比比皆是。   
现今社会,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有法不依,有法不行,致使腐败丛生,这都是不顾理、不讲理,而置私情于先的典型行为。其结果必然是:社会无公,贫富悬殊;社会动荡,互不信任;人人埋怨,人人遭殃;一盘散沙,国力难聚。   
但是,讲理并不等于不讲情,更不等于忘情。讲理恰恰正是为了更好地讲情,是在认清“情”与“理”相互真正关系的基础上讲情,是在捋顺“情”与“理”先后、轻重等的基础上的讲情。讲理是要讲理下之情、公理之情。如此讲理才是讲真情,才是讲自然规律之情,才是讲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之情。   
总之,“理”与“情”,是“理”在先,“情”在后;是“理”含“情”,“情”从“理”;是大“理”含大“情”,大“理”包小“理”,大“理”蓄小“情”;是大“情”含小“情”,大“情”蓄小“理”;是小“理”包小“情”,小“情”尊小“理”。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理”与“情”的关系,我们再来探讨“法”与以上两者的关系。   
3。“法”与“理”、“情”的关系   
“理”是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相互依赖、共同生存的需求在不断地增加。这导致人类相互的接触越来越频繁,矛盾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以“情”维系社会关系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显得在阻碍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显得在制造社会的倒退和混乱。同时单纯靠“理”来说服人们也不能奏效,因为社会上有人根本就不讲理,于是就需要用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来评判是非,约束人们的既不讲理也不讲情的言行。人类急需一种新型的、能促进社会正常而健康发展的、能良好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的管理方式,于是“法”就出现了。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认识到“情”与“理”的真正关系;认识到先于“情”的“理”才是自然与人类社会共同生存和发展的真理。而“法”是“理”、“情”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相互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所以,“法”是以“情”和“理”为基础的。“法”,大到国家的大法,小到生产管理中的基本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它规定了组织与员工之间特定的关系、义务和权利;另外也规定了做人做事的基本规矩,例如成本管理制度、质量标准、食品制度以及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法”是管理的基础。没有“法”的制约,就谈不上组织纪律、制度措施对员工行为的约束,从根本上讲,更谈不上有效的管理。任何一种形式或风格的管理,都必须有“法”作为保证。   
因此,原则上,法理合一,“法”必须遵从于“理”,“法”不能超越于“理”;“法”也有大小之分,大法含小“法”之规,小“法”不违反大法之矩。   
但是,由于人类对自然之“理”认识的局限性,制约了“法”与“理”的完全合一性。因此,“法”随着人类对自然之“理”的不断认识,需要随时修改和补充。这也导致“法”与“理”、“情”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解决“法”与“理”的同步性,必须要求我们不断地发展科技,不断地设法去正确认识自然之“理”,还要求我们按照新认识的自然正确之“理”,及时或定期地审视并修改、补充“法”,以尽量减少因“法”与“理”不同步而造成的与“情”的矛盾。   
解决“法”与“情”的矛盾,不仅要不断正确认识和区分“法”与“情”的界限,避免因界限不清或判断失误造成相互之间的矛盾;而且也要定时地审视并修改、补充符合自然之“理”的“法”;同时,要给因“法”的滞后或误用所造成的伤害留有补偿的余地,这样更显“法”的自然公正之“理”,更显“法”代表自然之“理”的权威性,更促进“法”与“理”的完全合一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表明,“法”代表自然之“理”的合理和合法性。   
让“情”深埋于心,行于危难之时;让“理”占据首位,用于日常生活。毋以个人之小“情”,肆虐于社会,伤他人之心,践踏民族之大“情”!毋以地方之小“理”,强行于社会,乱建设之序,破坏国家之大“理”!   
以“情”对人、以“理”待人是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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