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一部分:目录导言 3
关于女性地位变化并存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征兆激励我致力于宋史。唐宋时期的重大变化很难不波及到妇女领域。因为家庭是拥有财产和纳税的基本单位,保有、增殖财产的策略一定受到土地所有制和赋税政策的变动的影响。以劳动力密集为特征的水田稻作方式必然影响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城市化和商业化必然多多少少影响女人谋生的机会。社会性别差异的文化概念必然适应了更大的思想图景,包括人类存在的本质、个体之间的纽带和自主权的道德基础。佛教中国化和儒学复兴对文化的扫荡必定会影响人类对基本问题的思考。假如大多数涉及家庭的话语带有清晰的阶级的特性,新的阶级结构和跨越阶级界限的新方式必将重建有关的话语。因此,我们面临的任务是怎样使妇女史与我们理解的宋代广阔的历史变化结合起来。我们怎样理解缠足的普及,特别是它看起来发生于女人财产权变得很强大的同时?对宋代理学的指控有几分道理?经济增长和新型士人带来哪些效果?就这些历史转型,对女人身上发生的事情的认知提出了新问题吗?
婚姻和妇女生活7
本书的焦点集中于妇女领域和婚姻领域的交界处。绝大多数宋代妇女都结了婚,但是没有公共职业。男人有效地统治着公共领域: 他们从政、经商、著书立说、修建庙坛。要理解多数女人的生活,我们必得看一看她们在哪里——她们在家里。无论个体女性对身份的认定,还是男人对作为个人的女性和作为类别的女性的概念,她们在家里与别的女人和男人打交道,这是至关重要的。
有些史学家把妇女史当作打破女人社会地位固有模式的工具,倾向于忽略留在家里养儿育女、操持家务的已婚女人。他们希望发现在众多男性统治者、艺术家、作家、反叛者的世界里得到权力并引人注目的不寻常女子。虽然古代社会的多数妇女都承认自己的活动场所在家庭以内,但是妇女史和家庭史却被当作不同的、甚至对抗的两个学科。把家庭当作压迫妇女的主要制度的妇女史学者批评家庭史学者在研究的兴趣、资源和目标诸多方面混淆了基于社会性别产生的差异。妇女史学者则指出,家庭里男、女的经历十分不同,多数史学家研究的家庭不过是男人定义的家庭。
在中国特例里,不愿把妇女放在家庭内部进行研究可能反映了对家庭领域深厚的以男人为中心的思想的厌恶。世系的延续以父亲、儿子、孙子的传承为核心: 祭祀祖先的义务、家庭财产和姓都沿着父系往下传。众多可以宽泛地归入儒家的典籍认定,家庭和家族本质上是男人间的一系列联系;确实,有权修订、而且确实在修订家谱的人从不记录女人。法律文献同样表现出家庭内部理想化的权力关系。长辈统治小辈,男人统治女人。所有的社会阶层里,土地、依附人口、房屋、家具和多数其他财产都被视为家庭财产;传给下一辈时,只有儿子们分享。因为儿子留在家里延续嗣脉,妻子是为他们娶进家门的人。结婚意味着一个姑娘从一个家庭移居到另一个家庭,从父亲的从属变成丈夫和公婆的从属。妻子没有离婚和休夫的自由;然而,男人可以用多种理由这么做。男人也可纳妾,因为一夫一妻制规定一时只能有一个妻子,8但没规定只可有一个女人。依据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和法律模式,简而言之,中国家庭完全是父系世代相传,父家长制,并以父系居住地为住地的。女人对这种模式和自己在其中的边缘位置有清醒的认识。而且,多数女人都发现,接受家庭体制提供给她们的激励和回报,并在其中运作,对自己比较有利。
批评中国古代家庭体系对妇女的压迫比较容易,20世纪初期以来中国男女两性改革家都这样做过。但是无人试图重现这个体系;指出它的缺点无助于考察女人怎样按照这个体系的术语塑造自己的生活,无助于考察她们怎样像男人一样辛勤工作以维持这个体系的运转。换句话说,强调女人的牺牲等于只打算对女性做出的贡献含糊其辞。
承认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法律的力量并不意味着必须用它们组成探讨妇女生活的研究框架。我在本书采用两个策略再现更真实的妇女经历。第一,焦点集中于婚姻而不是家庭。通过把婚姻作为中心问题,可以更多地从女性视角看家庭生活。婚姻意味着许许多多事: 它是一系列仪式;它是一套对人和物品有决定权的法律系统;它是与其他家庭建立姻亲纽带的途径;它是一系列特定的社会性别角色,饱含着男女双方怎样对待对方的预期值;一个性的同盟;为人父母、把个人变成家庭成员的基础。婚姻表现为各种公认的形式: 标准的住在男方祖祖辈辈居住地的初婚;任何一方都可能是再婚的婚姻;到女方家庭做这家的女婿或某一位寡居的女人的赘婿、接脚夫的婚姻;作为准婚姻的纳妾。男人在家庭的经历以持续为特征,女人的则会中断。多数男子与出生的家庭之间的纽带是连续的。女人最好的情况是仅有一次移居即结婚时的移居,差一点儿的,女人可能被当作婢女或妾卖掉,或被转卖;她可能被休掉;也可能在成为寡妇时被赶走。
第一部分:目录导言 4
我的第二个策略是把婚姻视为包含一系列部分矛盾、常含糊不清的多种观念和形象的文化框架。要搞清这些观念和形象必须摒弃通常的思考方式。用现代观点(包括当代中国的)看,个人幸福和社会秩序的最好基础是建立在爱情之上的夫妻间强有力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追求爱情的个人并不都成功,但是我们倾向于推测,人在寻找爱人时若得到相当大的自由,人类的全部幸福就会最大限度地实现。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个人幸福和社会秩序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纽带为中心。女子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处于弱势,9女儿离家出嫁以后它被削弱了。然而她们的儿子一直住在家里,因此母亲会在生命结束时发现自己活了两次——与丈夫,与儿子。因而,强调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纽带使妇女有充分的机会创造满意的为母生活。
但是,一般来说,强调作母亲的价值和父母与孩子的联系并不能使中国女人的生活比我们自己的少一些矛盾。社会性别、性倾向和亲属关系,这些多少有点矛盾的概念也是塑造妇女生活的文化框架的一部分。宋代史料充分记录了把彼此间的联系归结为命运的力量的夫妻,向亲戚诉求财产的寡妇,劝说丈夫把女儿留在家里为她招女婿的妻子,还不说那些毁坏家庭内部关系的情欲和妒嫉的奇闻逸事。现有史料代表的各种各样的观念和行为即便没组成一个和谐的系统,但也被广泛地意识到并无形中得到默认。多数人都懂得,无论法律和儒学怎样暗示,家庭都不是其成员享有一致的设想、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的单位,相反,家庭更是老少、男女、妻妾的共生之处,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的地方,各成员追寻的利益经常不同,因而会发生冲突。
我不认为宋代社会与我们的有什么不同。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社会里很少有什么行为其意义是毫不含糊的: 父母督促孩子多吃一些,表达的意思不一定相同,衣服的样式并不能传递出决不模糊的性倾向的信息。人的行为当然不一定前后一致: 妻子此一时顺从丈夫彼一时却变了。这类前后不一致不一定与阶级、地区或社会性别差异有关;毕竟,单独的个人可以坚持矛盾的想法,体验复杂的情怀。多重层面、含糊不清、常常对立的观念的共存使生活显得混乱,但对身处其中的人不一定不好,因为它给人余地以便在生活里掌握、保留哪怕十分微小的机动、灵活和变通。当我们开始假定宋代妇女生活的世界像今天一样复杂、流动、谜一般地充满矛盾时,她们的生活就显得有趣、可信了。即便男人主要用主流意识形态的术语理解自己的生活,对于女人,我将论证,围绕着她们的矛盾的观念和含糊的形象的每一点都是关键的。
叙事史料
基于我在这本书打算做的许多事——考察变动中的社会的复杂性,揭示个人和结构两方面的情况,探询协调的可能性和传统的力量——我已经集聚了所有我可以找到的史料。10为了解法律,我求助于正史,官府文件汇编和《宋刑统》。我搜集婚礼仪式的细节,从对地方关卡的描写里找到女人被卖做婢女或妾的市场,从中医文献里发掘关于怀孕和生育的流行思想。为了发现塑造人的思想的形象和符号,我把诗句、婚书和婚约、举办婚礼时装点房屋的联句都当作史料。绘画被证明是了解社会性别差异的极好媒介。为熟悉表示亲属关系和家庭伦理的词汇,我利用劝诫书籍,最著名的是司马光(1019—1086)的《家范》和《居家杂仪》,袁采(约1140—约1195)的《袁氏世范》。由于这两位作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而经常达到互补的效果,或证实了流行的做法,或指出哪些是文人士子不能苟同的。事实证明哲学著作也有用,当时最有影响的思想家程颐(1033—1107)和朱熹(1130—1200)比司马光或袁采更强调父系原则。
我使用的这些或严谨或散漫的文献的缺点是,它们多由其知识结构倾向于否定社会的多层面和变化的男人撰写。当他们将发生在身边的事情诉诸笔端时只能记录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更有甚者,写作这种行为对他们说来意味着把秩序强加在对象、议题或有问题的事件上,简单化兼理性化。在中国,他们输入的秩序往往是拒绝变化的。于是关于家庭、婚姻、社会性别和相关论题,他们决定要说的集中在他们认为是最正确的事情上,而他们认为最正确的是与永恒的模式相符的事情: 他们假设,基本的人际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的关联,不受时间的影响而改变。结果,致力于阐释家庭组织原则的法律、礼仪和哲学典籍不仅没写出社会生活更混乱的一面,还否认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
由于将作者一般化遗漏太多,本书尽可能在特定环境里使用特定人物的叙事史料。叙事史料的长处可用一个故事证明,这个故事本书引用了两次,一次在妾的一章、另一次在离婚的那一章。故事由宋代最多产、最活跃的作家之一洪迈(1123—1202)记录:
第一部分:目录导言 5
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11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窶人。王復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復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买缾罂之属列门首,若贩鬻者。故夫它日过门,犹以旧恩意与之语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