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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卧底记者-第71章

小说: 卧底记者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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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走了,我们就更加自由了    
    “在此关键时候,我心里害怕极了,害怕死在他们手中,可是我一声都不敢吭,被莫名的恐惧和无助所淹没    
    “我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就在他们准备缝合我身上的切口时,左侧甲状腺上静脉结扎线突然脱落了,我马上感觉到我的静脉处疼痛异常,接着就听到那个替孙淑英主刀的男大夫说了声:‘不好,她的结扎线脱落了’随后,我又感觉到全身一阵阵发紧,本来就疼痛的神经马上感觉到伤口正在大出血难熬的痛苦加上紧张,使我不由发出了恐惧的呻吟声。但无人对我理睬    
    “当我大出血时,院方并没给我及时输血,而是几个人慌忙用一块又一块的纱布为我止血手术中先后共用40块大纱    
    “更令我深为恐惧的是,当我大出血急需输血时,却没有血了!直到1点多钟,我这个生命危险的病人这才被推回病房,接受输血。但此时大大延误了我的输血时间随后,我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血钙降低等甲状旁腺功能低减的症,最终造成终身致残的严重后果”    
    这次事故,最终造成了于丽梅身上钙饥饿、内质疏松、肌肉严重萎缩、全身浮肿、疼痛难忍、身体严重变形、整个内分泌系统紊乱、免疫功能失调,还使她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行走、不会蹲、只会爬,最终连大小便都不会解    
    同年9月22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于丽梅被转到北京协和内分泌专科住院治疗。11月4日出院回家,诊断为:“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低减。”几年来一直到北京协和医院定期复查,直至今日在北戴河医院也没有办理出院手续。    
    与院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余,于丽梅决定走诉讼之路。但是,北戴河区、秦始皇次岛市及河北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都先后做出了“构不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于丽梅表示不服,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    
    1999年6月18日,受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有关专家,对于丽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或丧失)是否手术损伤所造成进行了严格的科学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于丽梅的甲状旁腺已在甲状腺大部切除术中被误切或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手术与疾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被告北戴河医院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技术研究所的上述鉴定持异议,遂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又请卫生部医疗技术咨询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信发(1999)第28号出具了《关于对于丽梅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技术咨询的复函》,上称:北戴河医院对患者于丽梅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有手术适应证,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于丽梅手术后出现甲旁功能减退且持续时间较长,属甲状腺功除后的严重并发症。    
    2000年4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于丽梅因患“甲亢”,住进北戴河医院,医院为其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术后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肌无力等症状属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并发症,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考虑到于丽梅身体状况和术后并发症,生活困难,北戴河医院应本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补偿于丽梅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5325元免收。    
    于丽梅不服,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原因是采用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复函,而卫生部办公厅的咨询复函仅仅是信访部门的咨询意见,其不是法定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咨询复函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卫生部与院方属上下级关系,有行业保护之嫌。复函不能推翻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最有价值的司法鉴定,并且该司法鉴定结论是由双方提出且经双方认可的,法院应采用。    
    随后,她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10月10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99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2)

    2003年1月15日,身心极度疲惫的于丽梅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要求撤消(2000)冀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申诉人经济及精神损失15万元;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承担申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于丽梅的申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认为一、二审法院均存在有认定事实不清的失误。由于此案的特殊性,高院有关专家特意将该案例编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丛书》,由此可见其价值和影响力已受到司法部门的相当重视了,也可以看出这早已不是一般的个案了。    
    2003年8月中旬,于丽梅收到河北省省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均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此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份裁定书,像严冬里的一束阳光,让于丽梅一家人终于看到了光明的希望。    
    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时,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此案。    
    两天后,躺在病床上的于丽梅终于拿到了一份胜诉通知书。要知道,她和全家人为了等待这一天,等了漫长的8年!    
    这份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原告于丽梅医药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损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于丽梅其他经济损失12万元(原判生效后已履行的40000元补偿金,抵作12万内的补偿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5325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负担。    
    但是,于丽梅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虽然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已经认定北戴河区民医院有过错,并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她和家人认为判决的数额对于她遭受到的身心伤害及这8年来家庭所受的巨大损失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远不足以弥补给她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损失。    
    她认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评残鉴定申请,可是一审判决对此却只字未提,评残鉴定不做,自然不会判决北戴河医院赔偿她作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份判决并没有充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1月10日,于丽梅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被上诉方赔偿上诉方经济及精神损失50万元;要求上诉方承担上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诉北戴河医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日期为2002年9月3日的这份民事判决书(2002)北民初字第50号中驳回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等5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1月17日及4月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更好地了解庭审情况,我两次都参加了庭审,耳闻目睹了所有过程,同时也领教了被告院方有关人员的恶劣态度和公然作假的丑态。    
    在庭审中,被上诉方先是矢口否认其行为有过错,还当庭要求当时的值班工作人员王某、李某等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院方在医治过程中无过错行为,院方经伪造和篡改的特护记录是真实的。当法庭问及证人之一的王某当时的特护记录是否真实时,王答是真实的;当问及她所记录的内容时,王称早忘了;当问及第二位证人李某院方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是否真实时,李称上有她重抄的部分,是抄王的,但一时称抄错了,一时称她抄的早弄丢了,又说她根本没有在上面签名。当上诉人沈淑萍当庭指出在一审时院方从没有向法院出示特护记录和病历的原件,并再次要求被上诉人当庭出示有关原件时,医院方先是称特护记录早向一审法院提交过,此时无理由再提交,后又称有关记录早弄丢了。当法庭问及此次院方提交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来源时,医院方代理人称,因为死者家属来单位闹事,医院就准备了一份。沈当即指出,她现在提交给法庭的有关特护记录是在父亲去世后的第二天,自己从医院办公室复印的,现在被上诉方不但不向法庭提交原件,而且还公然伪造了记录,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3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发回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7月,我在《工人日报》“权益”栏上以《为父请命,女护士长怒告任职医院》为题,以整版篇幅独家披露了这宗特殊的医务工作人员因医疗纠纷而状告任职医院的案子,随后,《京华时报》及《扬子晚报》等国内多家畅销报纸对此事纷纷进行了发表或转载,在全国读者中激起了较大的反响,许多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要求我对他们的官司给予关注。我的报道也引起了河北省工会、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他们已对此进行了备案。    
    为了防止一审法院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再次出现不正常现象,沈淑萍又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地审理此案的申请,很快得到中院的支持,2003年10月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的重审权移交给邻近的抚松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100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3)

    这宗全国首宗医女护士长状告任职医院案,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先生的高度关注。他说,对于此宗案情并不复杂的案子,我认为首先是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的,那就是“医院过错多多,一审判决荒唐”    
    卓小琴是一位法学知识渊博、富有正义感的著名法学专家。当他获悉我对此案的案情介绍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我的采访。记得那天是个阴雨天,天空飘着淅淅沥沥的小雨,我和上海电视台的两位编导和摄像来到了他的家中。因为要接受我们的采访,他不但推开了上午的一个会议,还一直忙碌到中午一时多,那时他和他那位热情的爱人连饭也没吃,他这种忘我的工作精神令我至今感慨不已。    
    卓教授认为,在本案中;秦皇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有关事实根本不做调查;就做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这显然是错误的。这种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办法是极为荒谬的,自然不能为患者所接受。为了排除暗箱操作,保证医疗鉴定的公正,我国已于2002年9月1日实施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规定医疗鉴定不再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参加,只能由医学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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