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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转化的艺术-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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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中国沿用前苏联指令性经济的模式,在司法制度上也效仿前苏联。从1953开始,政府在前苏联法律专家的帮助下启动了几项立法工程。195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随后关于国家组织构成的法律也陆续颁布。这一期间,刑法、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而且,司法机构也得到了加强。 
  例如,司法独立的理念被引入,司法学校也被建立起来培训法官和律师。然而,建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努力没有持续多久。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一系列政治事件使司法制度的建设几乎陷于停顿。 
  1956年,党中央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下发动了一场公开批评运动,鼓励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结果后来演变成了一场反右运动。很多人,尤其是律师和法官,由于直言不讳,被直接宣布参加“劳动再教育”而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 
  这两次群众运动导致法律机构开始削弱。例如,律师停业,司法学校被迫改教政治。 而且,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社会存在两种基本的矛盾,即,人民内部的矛盾和敌我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通过调解来教育、劝说是优先采用的方法。而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则通过法制,例如,通过正式审判。由于大多数矛盾来自于人民内部,因而司法制度的建设变得并不迫切。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初恢复起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和司法机构在随后的“*”中逐渐被遗忘。 
  世纪70年代后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济和司法制度的改革 
  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为首的新的领导集体决定实现国家的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中国实行了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经济改革始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1979年以前,中国的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农村由公社、大队、生产队以及单干户组成。整个生产由集体安排,财物和收益由集体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社员只能种点自留地、搞点家庭副业。在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推行。其内容是“交足国家的(公粮),留够集体的(提留),其余都是自己的”。另外,允许农户从事副业生产或者种植经济作物。从而,粮食的产量明显增加,农户的收入得到大幅提高。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中央决定在工业生产领域实行经济改革。如前文所述,中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颁布五年计划,并且制定年度经济规划,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再制定各自的经济计划。而且,国有企业的生产是在主管部门监督下完成,业绩的好坏是由产量而不是利润来衡量。由于国家通常会对长期亏损的企业给予补贴,很多国有企业因而效率低下,产量不高。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政府将经济决策权下放,赋予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的权利来管理经济和生产。另外,企业领导要对企业的盈亏负责。 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6)
为了吸引境外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中国于1979年通过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企业法》。而且,中国政府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4个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政府鼓励境外投资,并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此后,政府确定了大连、福州、广州、上海、宁波和青岛等14个沿海开放城市。 
  宪法和国家的结构 
  到中国六个月之后,当回忆起我所到过的国家时,我觉得中国在很多方面与美国相反。美国人坦率、外露,而中国人则含蓄、内敛。美国是个多元文化的移民国家;而经长期以来多民族融合后,中华民族(56个民族组成)具有高度同质性。 
  在中国和美国,人类的力量和自然的力量都曾被极度利用,有时运用得当,而有时则运用不当,甚至滥用。美国人仿佛被未知的恐惧所激励,而中国人则像被已知的恐惧所驱使。因而,从政府和社会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美国人不得不探求,而中国人则必须被告知。 
  这里陈述的只是一个基本的、普遍性的发现,从中美两国的比较之中所得出的结论,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说实在的,我们的异同只是思维方式的异同而已。 
  举个恰当的例子:经济。上周我有幸邀请到一位中国学者来听我的授课。他曾在WTO供职,在一月份去德国做研究。 
  交谈中我估计,中国经济的特征是65%为计划经济,35%为市场经济。而美国经济则差不多相反。从人性的、政治的或者社会(或实用)的角度来看,这会导致什么不同结果呢? 
  外资公司应该怎样为企业的合规守法政策规避风险,并且成功超越障碍,在计划经济为主的中国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 
  同样地,为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外资企业(或考虑合资经营的中国企业)在此方面如何设计风险管理和防范方法,做出互利互惠安排,以转移或补偿由政府或企业的体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外国和中国企业如何识别和利用有利于或者局限中国商务和企业(比如,在市场分销权和供货渠道方面)的共同特点和规律(此可谓转化的艺术)? 
  从宪法的角度看中国的文化遗产 
  这一部分通过引用中国宪法来简要说明:(1)中国领导人曾经提出:为了发展经济而进行的改革开放的基础是中国的文化遗产。这里的文化遗产是什么? (2)中国企业领导人具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思想? 
  在申请加入WTO期间,中国政府经常提到中国的传统(即,文化遗产),以此证明中央和省级政府制订的贸易和关税政策是正确的。这种国家保护主义绝不是中国独有的——所有国家都会采取某种形式的经济保护主义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因此,作为人民*专政政权,中国政府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的重任;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即,如何平衡就业需求的增长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同时,政府还制定法规促进出入境投资和贸易,鼓励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到海外开拓市场。 
  下面所摘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企业领导人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政府规划者必须平衡外商对华以及中国对外的投资。有意于中国市场的外资公司在制定对华投资战略之初就应该重点考虑宪法的这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序 言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7)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中国新*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8)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被修改为: 
  “中国新*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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