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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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其事,令本监官生半推古法,半推新法,两相交验,回回科推验西域《九执
历法》。仍遣官至各省,候土圭以测节气早晚。往复参较,则交食可正,而七政
可齐。”部覆言:“裕及监官历学未必皆精,今十月望月食,中官正周濂等所推
算,与古法及裕所奏不同,请至期考验。”既而濂等言:“日躔岁退之差一分五
十秒。今正德乙亥,距至元辛巳二百三十五年,赤道岁差,当退天三度五十二分
五十秒。不经改正,推步岂能有合。臣参较德验,得正德丙子岁前天正冬至气应
二十七日四百七十五分,命得辛卯日丑初初刻,日躔赤道箕宿六度四十七五十秒,
黄道箕宿五度九十六分四十三秒为历元。其气闰转交四应,并周天黄赤道,诸类
立成,悉从岁差,随时改正。望敕礼臣并监正董其事。”部奏:“古法未可轻变,
请仍旧法。别选精通历学者,同濂等以新法参验,更为奏请。”从之。
十五年,礼部员外郎郑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为难测。盖月食分数,
但论距交远近,别无四时加减,且月小暗虚大,八方所见皆同。若日为月所掩,
则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远而月近。日行有四时之异,月行有九道之分。
故南北殊观,时刻亦异。必须据地定表,因时求合。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
历官报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闽、广之地,遂至食既。时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
按交食以更历元,时刻分秒,必使奇零剖析详尽。不然,积以岁月,躔离朓朒,
又不合矣。”不报。十六年以南京户科给事中乐頀、工部主事华湘通历法,
俱擢光禄少卿,管监事。
嘉靖二年,湘言:“古今善治历者三家,汉《太初》以钟律,唐《大衍》以
蓍策,元《授时》以晷景为近。欲正历而不登台测景,皆空言臆见也。望许臣暂
朝参,督中官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诣观象台,昼夜推测,日记月书,至来年冬至,
以验二十四气、分至合朔、日躔月离、黄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余之度,视
元辛巳所测,离合何如,差次录闻。更敕礼部延访精通理数者徵赴京师,令详定
岁差,以成一代之制。”下礼部集议,而护谓历不可改,与湘颇异。礼部言:“
湘欲自行测候,不为无识。请二臣各尽所见,穷极异同,以协天道。”从之。
七年,钦天监奏:“闰十月朔,《回回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统历》
推不食。”已而不食。十九年三月癸巳朔,台官言日当食,已而不食。帝喜,以
为天眷,然实由推步之疏也。隆庆三年,掌监事顺天府丞周相刊《大统历法》,
其历原历叙古今诸历异同。万历十二年十一有癸酉朔《大统历》推日食九十二秒,
《回回历》推不食,已而《回回历》验。礼科给事中侯先春因言:“迩年月食在
酉而曰戌,月食将既而曰未九分,差舛甚矣。《回回历》科推算日月交食,五星
凌犯,最为精密,何妨纂人《大统历》中,以备考验。”诏可。二十年五月戌夜
月食,监官推算差一日。
二十三年,郑世子载堉进《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二书。疏略曰:
“高皇帝革命时,元历未久,气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讨论润色而已。积年既久,
气朔渐差。《后汉志》言‘三百年斗历改宪’。今以万历为元,而九年辛巳岁适
当‘斗历改宪’之期,又协‘乾元用九’之义,历元正在是矣。臣尝取《大统》
与《授时》二历较之,考古则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九刻。夫差虽九刻,处夜半
之际,所差便隔一日。节气差天一日,则置闰差一月。闰差一月,则时差一季。
时差一季,则岁差一年。其失岂小小哉?盖因《授时》减分太峻,失之先天;
《大统》不减,失之后天。因和会两家,酌取中数,立为新率,编撰成书,大旨
出于许衡,而与历不同。黄钟乃律历本原,而旧历罕言之。新法则以步律吕爻象
为首。尧时冬至日躔宿次,何承天推在须、女十度左右,一行推在女、虚间,元
人历议亦云在女、虚之交。而《授时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大统历》考之,
乃在危宿一度。相差二十六度,皆不与《尧典》合。新法上考尧元年甲辰岁,夏
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
午正不逾半次,与承天、一行二家之说合。此皆与旧历不同大者,其余详见《历
议》。望敕大臣名儒参订采用。”
其法首曰步发敛。取嘉靖甲寅岁为历元,元纪四千五百六十,期实千四百六
十一,节气岁差一秒七十五忽,岁周气策无定率,各随岁差求而用之。律应(即
气应)五十五日六十刻八十九分,律总旬周六十日。次曰步朔闰。朔望弦策与
《授时》同,闰应十九日三十六刻十九分。次曰步日躔。日平行一度,躔周(即
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躔中半之,象策又半之,辰策十二分躔周之一。
黄、赤道岁差,盈初缩末限,缩初盈末限,俱与《授时》同,周应二百三十八度
二十二分三十九秒。(按《授时》求日度法,以周应加积度,命起虚七,其周应
为自虚七度至箕寸十度之数。《万年历法》以周应减积度,命起角初,其周应为
箕十度至角初度之数,当为二百八十六度四十五分。今数不合,似误。)次曰步
晷漏。北极出地度分,冬、夏至中晷恒数,并二至昼夜长短刻数,俱以京师为准。
参以岳台,以见随处里差之数。次曰步月离。月平行、转周、转中,与《授时》
同。离周(即迟疾限)三百三十六限十六分六十秒,离中半之,离象又半之。转
差一日九十刻六十分。转应七日五十刻三十四分。次曰步交道。正交、中交与《
授时》同。距交十四度六十六分六十六秒。交周、交中、交差,与《授时》同。
交应二十日四十七刻三十四分。次曰步交食。日食交外限六度,定法六十一,交
内限八度定法八十一。月食限定法与《授时》同。次曰步五纬。合应:土星二百
六十二日三千二十六分,木星三百一十一千八百三十七分,火星三百四十三日五
千一百七十六分,金星二百三十八千三百四十七分,水星九十一日七千六百二十
八分。历应:土星八千六百四日五千三百三十八分,木星四千一十八日六千七十
三分,火星三百一十四日四十九分,金星六十日一千九百七十五分,水星二百五
十三日七千四百九十七分。周率、度率及晨夕伏见度,俱与《授时》同。
其议岁余也,曰:“阴阳消长之理,以渐而积,未有不从秒起。《授时》考
古,于百年之际顿加一分,于理未安。假如鲁隐公三年酉岁,下距至元辛巳二千
年,以《授时》本法算之,于岁实当加二十分,得庚午日六刻,为其年天正冬至。
次年壬戌岁,下距至元辛巳一千九百九十年,本法当加十九分,得乙亥日五十刻
四十四分,为其年天正冬至。两冬至相减,得相距三百六十五日四十四刻四十四
分,则是岁余九分日之四,非四分日之一也。历法之廖,莫甚于此。新法酌量,
设若每年增损二秒,推而上之,则失昭公己丑;增损一秒至一秒半,则失僖公辛
亥。今约取中数,其法置定距自相乘,七因八归,所得百,约之为分,得一秒七
十五忽,则辛亥、己丑皆得矣。”
其议日躔也,曰:“古历见于《六经》,灼然可考者莫如日躔及中星。而推
步家鲜有达者,盖由不知夏时、周正之异也。大抵夏历以节气为主,周历以中气
为主。何承天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为上元,进乖夏朔,退非周正。故近代推
《月令》、《小正》者、皆不与古合。尝以新法岁差,上考《尧典》中星,则所
谓四仲月,盖自节气之始至于中气之终,三十日内之中星耳后世执者于二分二至,
是亦误矣。”
其议侯极也,曰:“自汉至齐、梁,皆谓纽星即不动处。惟祖恒之测知纽
星去极一度有余。自唐至宋,又测纽星去极三度有余。《元志》从三度,盖未有
说也。新法不测纽星,以日景验之,于正方案上,周天度内权指一度为北极,自
此度右旋,数至六十七度四十一分,为夏至日躔所在。复至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
分,为冬至日躔所在。左旋,数亦如之。四处并中心五处,各识一针。于二至日
午中,将案直立向南取景,使三针景合,然后县绳界取中绵,又取方十字界之,
视横界上距极出地度分也,即极出地度分也。”
其议晷景也,曰:“何承天立表测景,始知自汉以来,冬至皆后天三日。然
则推步晷景,乃治历之耍也。《授时历》亦凭晷景为本,而《历经》不载推步晷
景之术,是为缺略,今用北极出地度数,兼弧矢二术以求之,庶尽其原。又随地
形高下,立差以尽变,前此所未有也。”又曰:“《授时历》议据《前汉志》鲁
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旦冬至,引用为首。夫献公十五年下距隐公元年己
未,岁百六十一年,其非春秋时明矣。而《元志》乃云‘自春秋献公以来’,又
云‘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验’,误矣。夫献公甲寅冬至,别无所据,惟刘歆
《三统历》言之。岂左传不足信,而歆乃可信乎?太初元年冬至在辛酉,歆乃以
为甲子,差天三日,尚不能知,而能逆知上下数百年乎?故凡春秋前后千载之间,
气朔交食,《长历》、《大衍》所推近是,刘歆、班固所说全非也。”又曰:
“《大衍历》议谓宋元嘉十三年一月甲戌,景长为日度变行,《授时历》议亦云,
窃以为过矣。苟日度失行,当如岁差,渐渐而移。今岁既已不合,来岁岂能复合
耶?盖前人所测,或未密耳。夫冬至之景一丈有余,表高晷长,则景虚而淡,或
设望筒、副表、景符之类以求实景。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景符或一前却,所
据之表或稍有倾欹,圭面或稍有斜侧,二至前后数日之景,进退只在毫厘之间,
耍亦难辨。况委托之人,未智当否。九服之远,既非自挚,所报晷景,宁足信乎?”
其议漏刻也,曰:“日月带食出入,五星晨昏伏见,历家设法悉因晷漏为准。
而晷漏则随地势南北,辰极高下为异焉。元人都燕,其《授时历》七曜出没之早
晏,四时昼夜之永短,皆准大都晷漏。国初都金陵,《大统历》晷漏改徒南京,
冬夏至相差三刻有奇。今推交食分秒,南北东西等差及五星定伏定见,皆因元人
旧法,而独改其漏刻,是以互神舛误也。故新法晷漏,照依元旧。”
其议日食也,曰:“日道与月道相交处有二,若正会于交,则食既,若但在
交前后相近者,则食而不既。此天之交限也。又有人之交限,假令中国食既,戴
日之下,所亏才半,化外之地,则交而不食。易地反观,亦如之。何则?日如大
赤丸,月如小黑丸,共县一绵,日上而下,即其下正望之,黑丸必掩赤丸,似食
之既;及旁观有远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