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8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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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战争物资作为“战利品”;停战条款还规定未经盟军(苏军)统帅部特准,不得运走或没收任何德国财产。在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芬兰的停战协定中也有关于匈牙利财产的同样规定。各附庸国所属的商船归苏联控制使用。规定罗马尼亚、芬兰和匈牙利各应支付赔款三亿美元,在六年内以货物偿清。罗马尼亚和芬兰的赔款应全部付给苏联,而匈牙利则应付给俄国人两亿美元,另外再提供一亿美元,分给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以赔偿该两国在匈军占领期间所受的损失。至于保加利亚,并没有给它确定赔款数字,停战协定第九条只规定应“按照以后可能作出的决定”付赔款给包括希腊和南斯拉夫在内的一些联合国家。
停战协定中的许多非军事性条款都陆续被写进了和约草案。停战条件中关于边界的规定,除有关匈牙利的以外,并未成为争议的问题。对罗停战协定规定要把特兰西瓦尼亚“或其大部分”划归罗马尼亚,这就给了匈牙利政府要求保留一部分特兰西瓦尼亚的机会。贝尔纳斯原来是赞成匈牙利的要求的,但是,为了减少争执的问题,他后来同意在和会听取意见以前,匈牙利和保加利亚恢复战前的边界。
(二)巴黎和会上讨论的问题和通过的建议
和约草案中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款,可以在巴黎和会上根据交来的许多修改意见重新审查。本节所能提及的,只是各委员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关于特兰西瓦尼亚的领土问题,原已由俄国人作了有利于罗马尼亚人的解决,会上匈牙利人试图修订罗匈边界,但没有成功。在处理对保和约的政治和经济条款的委员会中,保加利亚同希腊的边界问题引起了许多争执。保加利亚提出应让它保留西色雷斯和爱琴海上的出海口,这个建议得到苏联和东方斯拉夫集团的支持,而英联邦和某些西欧国家则支持希腊所提出的建议,即为了安全的理由,应允许它向北扩充其领土。美国所提出的把希保间战前边界非军事化的折衷方案,在巴黎没有得到大家的同意,可是后来在纽约的会议上莫洛托夫又突然接受了。
在审议匈牙利和约的委员会中,捷克人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第一次维也纳议定书已为匈牙利停战协定所取消;但把捷匈边界恢复到战前原状,还不能使捷克人满意,他们提出一个修改方案,要把匈牙利西北角靠近布拉迪斯拉发的几个村镇割让给他们。捷克人为取得这片领土所提出的经济方面的理由,给多数代表团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新西兰代表团提出修正案,同意给与捷克人所想要的那片面临多瑙河的土地,但把要割让的面积和人口减少了一半,并规定捷克斯洛伐克有责任保证该地居民的“人权和公民权”。这个修正案作为一项建议,为和会所通过。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又提出,1946年2月捷匈协议签订以后还留在斯洛伐克的匈牙利少数民族的问题应通过逐出二十万马扎尔人的办法来解决,并暗示,如果这样的修改意见不被接受的话,将把剩下的那些马扎尔人重行定居并使之同化。匈牙利人争论说,它容纳不下这些从捷克斯洛伐克迁来的马扎尔人,但这种论点没有得到人们的同情,因为大家知道,战时该国人口——日耳曼族的、犹太族的和马扎尔族的——都有所减少,而且最近匈牙利又驱逐了日耳曼人。尽管如此,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代表团还是希望有一个折衷的解决办法,最后和会所通过的修正案并没有规定要强制迁移居民,只是要匈牙利承担义务同捷克斯洛伐克进行关于斯洛伐克境内马扎尔少数民族问题的谈判。它规定,如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达成协议,捷克斯洛伐克将有权把这一争执提交外长会议。捷克斯洛伐克向和会提出并为和会所接受的另一项建议是:在和约中加进一个条款,禁止匈牙利修改边界论者的宣传。
在关于巴尔干各国和芬兰的经济委员会中,美国代表团试图减少匈牙利和芬兰的赔款数字,但没有成功。在讨论到保加利亚赔款问题时,希腊赞成把赔款额定得尽可能高些,而南斯拉夫则在东方斯拉夫集团的支持下主张规定一个尽可能低的数字。巴黎和会终于采纳了美国的折衷建议,把赔款额定为一亿二千五百万美元,但是这个数字后来在纽约会议上由于莫洛托夫施加压力而减到七千万美元,其中规定给希腊四千五百万美元,给南斯拉夫二千五百万美元。
会议中讨论的其他许多问题是比较次要的,或者,从苏联和西方国家当时正在东欧进行的经济斗争的角度来看,已变得毫无意义了。在东欧,苏联政府决心要防止西方进一步经济渗透,如果可能的话,还要排除西方现有的经济利益,西方则为保持它的经济地位而斗争。为了使在罗马尼亚的西方石油公司取得公平价格而发生的一场争执,就是西方进行斗争的反映。俄国人这样想方设法要把西方国家从东欧排除出去,其用意无非是要扫清道路,以便通过组织股份公司等各种方法,逐渐把东欧经济同苏联经济连结在一起,经济委员会里的苏联代表,为了使人们承认俄国在东欧的特殊经济地位,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他至少取得了一个成就:当时和会通过了一项特殊规定,使苏联能够以同罗马尼亚进行双边谈判的办法,来代替条约中关于归还财产的条款。西方想在东欧争取到经济机会均等并从有关各国争取到最惠国待遇的种种尝试,都遭到以苏联为首的斯拉夫集团的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这些都是在谋求资本主义的经济渗透,并且也侵犯了苏联在东欧国家的特殊地位。关于多瑙河航行权的争论,是这种经济斗争的进一步表现,虽然在这里,俄国对安全的关心也起着一部分作用。无论如何,苏联作为一个沿河国家(因为它已收回了比萨拉比亚),显然可以控制多瑙河的航运,如果苏联政府认为这样做对它有利的话。
第四节 和约的最后定本
1947年2月10日,在巴黎签订了对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和芬兰的和约,这样就正式结束了这些国家和盟国间的战争状态,结束了在盟国管制委员会监督下实施停战条件的时期,同时至少也正式恢复了前德国各附庸国的主权国家地位。
根据和约的领土条款,除匈罗间和芬俄间的边界外,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芬兰三国的边界都恢复到了1941年1月1日的原状。以罗马尼亚而论,和约确认了它在1940年因割让给苏联和保加利亚而遭受的领土损失。苏罗间又恢复了沿普鲁特河的边界,于是苏联重又象以前的帝俄一样成了多瑙河三角洲上的一个沿河国家。停战协定中宣布废除第二次维也纳议定书的条款也订入了和约,罗马尼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从匈牙利所取得的一切领土都还给了罗马尼亚。就保加利亚来说,恢复1941年1月的边界,使它能保住南多布罗加,这是根据1940年9月5日克拉约瓦条约由罗马尼亚割让给它的。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保希边界在保加利亚和约中得到了确认,但规定这一边界应该非军事化。这样,希腊想向北扩充领土的愿望和保加利亚想经由色雷斯通向爱琴海的愿望都未能如愿以偿。保加利亚同南斯拉夫在马其顿地区的疆界,按和约规定应恢复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那条线,暂时仍然是需要在南保两国共产党人之间解决问题。
对匈牙利的和约不仅把它同罗马尼亚的边界,而且也把它同南斯拉夫和奥地利的边界都恢复到1938年1月1日的状态。除了依照和会的建议由匈牙利割让给捷克斯洛伐克的那块新划出来的“布拉迪斯拉发桥头堡”之外,匈捷之间的边界也恢复到了战前的原状。匈牙利应同捷克斯洛伐克就留在斯洛伐克的马扎尔少数民族问题举行谈判,并禁止匈牙利的修改边界论者进行宣传。
就芬兰来说,恢复1941年1月的疆界等于确认了“冬季战争”以后在1940年3月12日签订的俄芬条约的领土条款,但1944年9月19日停战协定作了修改的地方除外,因为,和约已吸收了这些停战条件,即规定把佩特萨莫省归还苏联,并把波卡拉半岛周围的芬兰领土和领水长期租给苏联。
四个和约的政治条款,确认并进一步发挥了停战协定中有关下列各点的政治性规定:禁止种族歧视和其他歧视性法律,释放因同情联合国家而被拘禁的人,解散并且今后不许再有“法西斯类型的组织”,逮捕和审判战犯及卖国贼。此外,每个和约都包含一项条款,保证在四国政府治理下,人人都应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
军事条款对四国武装力量的规模作了限制,并禁止试验原子武器和导弹。条件规定的这些限制将保持有效,直到“盟国和参与国”同意予以取消或这些前轴心附庸国获准加入联合国组织为止。对芬停战协定中关于阿兰群岛非军事化的规定仍予保持,同时对保加利亚的和约则按照莫洛托夫在纽约所接受的妥协方案,禁止保加利亚在希腊边界线上建筑可以安放能轰击希腊领土的武器或可以设置能控制这种火力的观测所的永久性工事。军事条款还规定停战条件中关于遣返战俘的那几条继续有效,同时还规定所有盟国军队应于九十天内撤离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只有苏联有权在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境内留驻必要的军队,以维持通向奥地利俄国占领区的交通线。
和约确认了停战协定的赔款,并把和会对莫洛托夫在纽约修改过的关于保加利亚赔款的那项建议也包括了进去。斯大林在1945年作出的让罗马尼亚、匈牙利和芬兰的赔款偿付期限从六年延长为八年的决定,也订入了和约。停战协定中关于把占领期间运走的“贵重品和物资”归还苏联的条款,在和约中得到了引伸和发展;和约还把那些规定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应向它们战时占领的邻国归还财物的停战条件也包括了进去。对匈牙利的和约第十一条规定应将某几类文物归还给那些从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分裂出去的国家,这些文物是1848年后“由于匈牙利在1919年前统治这些领土”而为匈牙利所据有的。另一方面,和约宣布1945年1月20日以后为萨拉希政府运往德国的可辨认的匈牙利财产应归还给匈牙利。对罗马尼亚的和约包括了巴黎和会上商定的一项特别条款,规定可以用双边谈判来替代停战协定中关于罗马尼亚向俄国归还财物的安排,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匈牙利的三个和约,把原先按照停战条件冻结在各该国家的一切德国资产都划给了苏联。在那些曾同这三个国家交战的国家领土上的罗、匈、保三国财产,应听由那些国家自由处置,但对芬兰的和约中,却有一条规定芬兰在国外的财产应予发还,在这一点上芬兰得到了优惠待遇。
和约的经济条款中包括一些防止德国利用东欧和巴尔干国家重新武装的保证条款。多瑙河的国际地位问题,在起草和约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有争论,只是部分地得到了解决。在和会上,法国政府曾就英美和俄国双方的观点冲突提出过一个妥协方案,建议在和约中包括一项条款,规定多瑙河自由航行,同时规定在和约批准后六个月内召开一次由四大国和沿河各国参加的会议。虽然和会通过了法国这一提案作为向外长会议提出的一项建议,但后来